五部委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
不得以備案、名錄、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10月23日,經國務院同意,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印發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稱《實施細則》)。這是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稱34號文件)后,針對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又一指導性文件,對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全面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細則》要求,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 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名錄、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二、在招標投標中不得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組織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四、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明確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五、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